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預防原則與受害者支持的悖論──「油症問題史」的現在與其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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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論以台灣和日本的油症事件史為典型的例子,透過這些事件史之中共有的項目
──「倫理」問題,從中去尋找以往之所以被容許「預防原則」論述的機制為何?對於環境,消費者保護,甚至對於受害者的支持、救濟等,這些諸多「善意」言行之中,不斷地預設了,對於人、事、物上有著「要求完美/排斥不完美」(零風險)的思考法。

         這些「善意」,其實僅不過是依賴「不完美的實定法」而被逆向規定的範疇而已。所謂國家訂定的基準,
雖然事先告知「明日」安全的範圍,但這些基準必須要等到「明日」發生狀況之後,才能考驗其妥當性。
換言之
稱為保護、支持甚至救濟的各項言行是,因為需要等到發生狀況之後,再能夠以防範未然、有益於明日安全作為行動的範疇,所以可以不去檢驗自身的「善意」言行。結果,將整個論述陷入於國家基準更換史之中。

         在油症「受害者支持」的論述過程中,為何始終未曾有人提出質疑:以「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養」為由,宣導人民進行遺傳性、傳染性以及精神性疾病的檢查,若發現
「有異」,則能要求受驗者接受人工流產、結紮手術的《優生保健法》的存在?

         我們絕不能忽視,這些實定法的「合法性」,原來是來自於作為「新思想」的預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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