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對於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的建議

2009/11/4


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 理事會敬啟: 

 


     





    
關於《章程草案》第二章的「任務」第六條部分,本人建議第五項之下,可否插入以下的項目?

   六、平行地推動製造米糠油相關產品的研發、生產及販賣,並促進受害者及其後代的經營管理,希望能藉由米糠油相關產品的販賣帶來的經濟效果,早日實現過去無法建立的「自救」機制。




建議理由如下: 




   
在「受害者及其後代」的認識過程中,無論是誰都必須提出認識根據的妥當性。即是在識別的過程上,無可避免地會面對其範圍的擴大/縮小此一相對關係。當面對這樣的情形時,以往所採取的思考法是向政府的相關單位要求識別範圍的擴大。然而,即使是政府承諾擴大「受害者及其後代」的認定範圍,這之中仍然還是存在著辨識根據的妥當性問題,因此在實務的操作上將永遠無法確定儘早應認定的「受害者及其後代」。 

 


    「米糠油事件」的發生,並非來自於「米糠油」本身存在的養分。米糠油是有益處的食品,但是被害地的日本九州與臺灣的消費者,都傾向於因為「米糠油事件」而否定「米糠油」本身,對於兩者不但未加區別,甚至拒絕購買米糠油的產品,結果導致其相關製品在市場急速地萎縮。這樣的現象,也可以說其他的社會成員在無意中也參與了這樣錯誤的消費觀念的推廣活動。易言之,米糠油的生產/消費本以屬於資源很少的臺灣和日本,但無論是台灣或日本九州,從事件發生至此,聽到米糠油者,無不聞之色變。 

 


    本人認為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另外一項重要的任務是,我們必須將現在的錯誤觀念導正,給予社會成員改善舊觀念。如果能夠達成這項任務,那麼我想無論米糠油的油症患者是否被政府確定為「受害者及其後代」,都能夠帶給他們有另一個曙光,或給予受害者及其後代另一種自救的希望。如此一來也可以讓「無數的被害者及其後代」概念早日走出三十年前所造成的悲劇,透過此「自救法」可永久性地支持受害者的福利。 

 


    倘若,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能在如農業改良試驗場等單位的技術輔導之下研發米糠油相關商品,那麼無論日本社會或台灣社會,其成員之間都可以同時正面地省思,這數十年間被根深蒂固的許多錯誤觀念的問題。從製油史的角度觀之,米糠油並非是近代的高度技術所帶來的新興食品。米糠油的使用範圍依照製造工程的差異,本來廣到從食用到工業都有。尤其是當全球正面臨地球熱帶化的問題,無論是哪裡的政府都會思考能源使用上的命題,而該利用可替代化石燃料的植物油。 

 


會員 戶倉恆信

 


4 則留言:

  1. 親愛的戶倉先生



    收信愉快!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的支持與建議!



    關於您對協會章程提出的建議,已於99年02月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中提案討論。

    以下是理監事會的說明與決議,請您參閱,謝謝!



    一、 對於原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確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身份並保障其權益」,建議能否修正為「永不

    間斷地持續探究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的認定、並保障其權益的範圍」。



    理監事會議決議:除了維持原條文外,擬增列「持續地探究」文字加以詮釋永不間斷地持續探究之意涵,並同

    意於第二屆會員大會時提出提案,建議將章程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持續地探究並確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

    身分,並保障其權益。」



    二、 對於協會章程任務建議加入「平行地推動製造米糠油相關產品的研發、生產及販賣,並促進受害者及其

    後代的經營管理,希望能藉由米糠油相關產品的販賣帶來的經濟效果,早日實現過去無法建立的「自救」機

    制。」



    理監事會決議:以長期目標而言,自救機制是未來可以朝向的方向,但以中短期目標考量,現階段人力不足與

    相關研發技術能力未達成熟,因此建議暫緩施行,協會現階段應注重受害者的需求與推動現行訴求為先,建議

    將此項目可以納入未來經營層面。



    敬祝

    平安健康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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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持續地探究並確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身分,並保障其權益。」這是扭曲我本人的意思,我當然不能接

    受,不需要更改為這樣,不如保留你們願意接受的原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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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戶倉先生,



    您好,協會於民國99年2月23日星期二召開理事會。

    關於會議紀錄部分,太晚通知您,是我們需要改進的地方,很感謝您的提醒與體諒,往後協會將於會後盡速發

    信告知各會員,並於網站公告會議紀錄。



    針對會員章程建議修改提案,會員提出之章程之修改提案,需經理事會議討論與同意後,將此提案於第二屆會

    員大會中提出討論與審核,並由全體會員投票決議。



    您的建議已於民國99年2月23日星期二理事會中討論,理事會議決議除了維持原條文外,擬增列「持續地探

    究」文字加以詮釋永不間斷地持續探究之意涵,並同意於第二屆會員大會時提出提案,建議將章程第三條第一

    項修改為「持續地探究並確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身分,並保障其權益。」



    協會需再次跟您說明,非常感謝您對協會的建議,理事會議尊重所有會員之發言權,並將您對章程的修改提議

    完整送至理監會議中討論,經協會理事會議決議維持原條文之精神外,增列您建議之持續探究之精神後,理事

    會議將此章程修改提案送至第二屆會員大會討論與全體會員投票決議之,絕非如您惠覆之扭曲您本人意思,如

    您惠覆之不能接受,不需更改,不如保留你們願意接受的原貌吧,是否為撤銷提案之意,如是,本案將於下次

    理事會中惠知協會九位理事,將此章程修改提案於第二屆會員大會討論提案中撤除。再次感謝您的建議與回

    覆,謝謝!



    此外,協會法律政策小組,誠摯的邀請戶倉先生一同參與討論,如果您有意願,非常歡迎您的加入!也希望有

    機會能請您分享與日本米糠油症受害者支援中心的交流經驗,再次的感謝您的幫助!如您有任何的問題與建

    議,請隨時與我們聯繫,謝謝!



    敬祝

    平安順心

    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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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去年十月份我建議的「永不間斷地持續探究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的認定、並保障其權益的範圍」。

    這背後,當然有運動上的理念的,也有論述根據。

    而至於「持續地探究並確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身分,並保障其權益。」

    這不過是原案與我個人的提案之間似乎提出了折衷案吧? 因為兩者的邏輯並不相同。

    所以,此次協會對我說 "絕非如您惠覆之扭曲您本人意思",這命題僅不過是協會自己的信念,跟我本人的意思

    不相關。(只要對照這兩條文句,意義完全不相同的。)

    因此,"如您惠覆之不能接受,不需更改,不如保留你們願意接受的原貌吧,是否為撤銷提案之意 " 這邏輯,

    需不需要省思的必要?請問,我何必為了跟我本人的意思不相關的命題上又需要 "撤銷提案" ? 我認為該撤銷

    的是 :「持續地探究並確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身分,並保障其權益。」這種折衷案的。我的意思是,不需

    要提出扭曲意思的折衷案,如此而已。

    2009年12月底,我去名古屋會見YSC 幹部。我有將台灣油症協會的信件,交給YSC的幹部的。那時,與YSC之

    間的對談內容,始終扣緊 YSC的具體活動。這些知識,只要觀看協會手上已有的資料就能理解。而且,對於

    YSC的回應,我已經將信件轉寄給貴協會了。我自己對於YSC所認為的受害者支持的看法,是因為直接會涉及我

    個人的思想立場,也同時考慮現在的 "如此" 情況,暫時不論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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