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要遵守的是民主的理念

 服貿議題的程序瑕疵所引發的318學運,不到兩周就發展到五十萬人規模了。當被論及「國際信用」之際,我們應該將視點放置在「國際」之間互通的民主的理念之上,進而理解台灣人民與執政者之間產生的這股張力在民主社會上帶來什麼樣的意義。
 我們所熟悉的民主(democracy)一詞,它的語源是希臘文的demokratia,是將demos(人民) 與kratia(權力)這兩種概念結合起來的複合詞。我們都知道,由於人民的權力始終無法脫離實定法的限制,而執政者也不斷地強調「守法」,甚至指控學生「非法」,所以「不守法」的抗議活動是否符合民主的問題才被提出來質疑。
 要回答這個問題,在與民主相關的諸理念中,可以回顧藤田省三(FUJITA Shozo)所強調的 :實現人民擁有權力的過程是,「統合自律秩序的過程之同時,反抗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不一致的過程」。因為使用這定義才容易驗證三一八學運中所謂「違法行為」是否符合於民主的理念。藤田所謂民主的理念是以執政者與人民之間的共識作為目標的運動「過程」,而並不是雙方達成共識的「狀況」才叫做民主。所以說,這個過程所蘊含的是,在執政者與人民之間的認知不一致的前提下,人民對於執政者提出批判、甚至可以採取不服從的態度。那麼展現「不服從」的正當性,是在怎樣的思路下被提出來的呢﹖
 民主主義之下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是指因為執政者與人民之間的認知不一致,人民依循著更高的正義而被迫採取違法行為的手段。但因為它既然是個手段,所以絕不能將它視為是個目的,否則的話,很容易就會被歸為騷擾公民社會的不正當行為。於是,公民不服從有它本身的限制,亦即執行違法行為必有的前提是,其理據一定要凌駕於執政者的「正義」,這樣才能夠獲得其正當性。因此現在我們該提問的,並不是服從執政者要求人民遵守法律的說詞,而是要驗證訴求服貿協議的程序透明化,能否凌駕於執政者推行的先簽後審的正當性。這種驗證過程所預設的是,人民既然不願負服從執政者所要求之守法的責任,那麼執政者有義務提出更高一層的正義作為準則,否則的話必須立即修正執政者的正義觀而接納人民的訴求。
 雷茵霍·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曾經說過:「人民對於正義的接納使得民主成為可能,而人民對於不正義的傾斜使得民主成為必要。」就現今的狀況而言,執政者僅確認先簽後審的事實而論及「國際信用」,卻無法提出更高一層的正義,那麼這就同時證明了其守法、法制觀念缺乏理據,而不過是個展現不服從民主的理念、對於不正義傾斜的行為而已。倘若是如此,那麼執政者必須將民主機制取得的位階還給「服從民主」的人民才合理。


來自 20140401 : http://www.twtimes.com.tw/?page=news&nid=40179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