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於2007年10月17日 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章程草案》(2009/06/21 )是經由會員表示同意而作出決議。然而,在仔細閱讀〈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感到有些許的疑慮。該項內容指出:「確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身分並保障其權益」(2008/12/07草案為:「保障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地位和權益」)。當面對此一項時,我們是否審慎思考所謂實體化的問題?因為該項內容之中已經暗示著:一旦開始實行「確認身分」的動作,則必定會面臨到如何劃「受害者及其後代」的界線。究竟確定這個身分的認識根據是基於哪一個機關、組織或個人的判斷作為識別的基準?在確認身分的過程之中,必定產生其擴大或縮小的相對立場。等到出現如此的狀況時,是否須經由所謂「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來解決?本人的建議是,該項目能否修正:「永不間斷地持續探究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的認定、並保障其權益的範圍」?意即是,〈第一項〉是抽象地支持受害者及其後代(擬似代名詞)的基本運動理念。因為沒有人有解決歷史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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