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基準值」論爭表述了什麼?:以「三聚氰胺污染」報導作為思考的視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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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篇是透過「報紙」對於「三聚氰胺汚染」同一現象的
比較報導,試圖檢證媒體社會中有/無通過「論爭」活動,所描述的「知識」內容為何。而中篇所談的則是,以歐盟發給各加盟國有關「三聚氰胺」因應對策的書信報導作為「根據」,進而思考當香港衛生局於 九月二十二日 建議該物質的「基準值」時,公告中所出現的:「建議的標準,較歐美的更嚴謹」此句的「意味」。為要思考這個「意味」所需要的視線,則是涵蓋了「汙染源」與其「周邊」的「東亞地區」此一意象空間中所公佈的「一般食品2.5ppm.嬰幼兒(含孕婦和供授乳女性用)食品1ppm」,觀察這些基準值的成立的「根據」為何。以及在中國衛生部的公告中旁證性地運用著所謂「我國的台灣地區」的這個意象空間上所設計出的「類似的政策」所指的又是為何。

    而令人產生的好奇是,參照「歐美」的「香港」與參照「香港」的「台灣」,以及包含「台灣」的「中國」之間,為要實證事先所預想的結果而進行建構,甚至相互隱蔽制度以外的資訊,而當試圖提出證據(mendacity)的「互惠關係」時,「日本」政府又選擇何種的位置。十月十六日,厚生勞動省於公告中指示:進口「中國」所產的雞蛋的「日本」國內業者必須自行檢查,倘若超過「2.5ppm」的殘留濃度,則必須要回收該產品。然而,在此公告中「歐美是2.5ppm的限制值」的認識依據又再次被喚起。當要論及三聚氰胺的「基準值」時,非但無視於該證據(mendacity)的結構,而只是將「國際基準」此一概念,誠然地轉換為「肯定」的認識作業,這其中潛藏什麼樣的「意味」?為要實證事先所預想的結果,而試圖提出證據的「國際」協調關係,其到底是以何為依據?這究竟又是嚮往著什麼樣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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